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五)

(五) 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