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不得干预海警机构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不得干预海警机构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海警机构沟通,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依法调查核实后,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海警机构提出监督意见。海警机构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将处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