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8.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8. 8. 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方式包括: (一) 查阅台账、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调阅卷宗及执法记录仪,查看、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二) 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 询问办案人员; (四) 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五) 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意见; (六) 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七) 查看、了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处理情况; (八) 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查询、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身体检查记录; (九) 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不得干预海警机构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