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