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1、 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