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六十二、

六十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