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3、 3、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