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1、

1、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