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变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其他变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其他变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