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