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