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七十条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