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