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