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四十三条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