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