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