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