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发生在战时的;
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