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七十八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