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