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涉嫌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关系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及时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被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
涉嫌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
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案件需要变更管辖的;
可能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可能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其他不宜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