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 第四十九条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 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