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个人和单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纪行为,相关案件因涉嫌职务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对举报人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