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举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