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