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