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