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 第十八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