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