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