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