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存操作记录、查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