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