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