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