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