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