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