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