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