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参加达标活动:有严重疾病,医生认为不宜参加运动者;身体发育异常、身体畸形和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参加达标活动者;近期患有急性疾病,体力尚未恢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