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六章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参加达标活动:有严重疾病,医生认为不宜参加运动者;身体发育异常、身体畸形和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参加达标活动者;近期患有急性疾病,体力尚未恢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