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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不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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