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