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