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 第四十九条 目录 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