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