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