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