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