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